江蘇:切勿批準新的化工園區化工園區以外的所有化工公司均將不獲批準!
發布時間:2020-04-09 22:20 幫助了1956人
日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評估的通知。根據該文件,目前,面對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部署,加強了環境評估審批服務,為全省人民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影響。然而,最近發現,一些地方以轉型和投資促進的名義,單方面追求批準的速度,降低對生態環境準入的要求,放寬環境評估的批準標準,或接受落后的生產能力和工藝轉移。
抬頭為了有效促進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高水平保護,我們現在進一步完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工作通知書,并列出了11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要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要點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建設項目的類型及其位置,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定規劃的; (二)所在地區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建設項目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4)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對項目的原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的預防措施;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本數據明顯不真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環境影響評價,尚不明確,不合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2.嚴格控制有色金屬建設煉油,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的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不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可能對耕地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報告。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令第46號)3.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批準的前提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必須獲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前的總污染物排放指數。 -《印發通知》(環發[2014] 197號)4.(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作為規劃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法律不予批準。 (2)對于具有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頻繁違反環境法規等導致環境容量接近或超過承載能力的同類型現有項目,在解決現有問題之前,批準該地區類似行業將被依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止。 (3)對于環境質量狀況超標的區域,如果項目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管理要求,則環評文件將不會依法獲得批準。對于不符合環境質量目標評價要求的區域,除民生工程和節能減排工程外,依法對排放相應關鍵污染物的新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
該區域將被暫停。除了受自然條件限制且無法避免的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如鐵路,公路,水路,防洪,管道,干線通道,通訊,電力傳輸和轉換),嚴格控制紅線內的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依法執行生態保護政策。新工業項目和礦產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將不獲批準。 -《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加強環境關于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境評價[2016] 150號)5.嚴禁在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以內新建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嚴格審批化工項目環境評價,提高準入門檻,原則上新建化工項目投資額不少于10億元,不得新建,改建,改建三類中間項目。擴展。 -《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24號)第六,禁止新建燃煤電廠。在重點地區執行《江蘇省化工,鋼鐵,煤炭,電力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到2019年底,所有燃煤電廠都將實現超低排放。-《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炭和電力工業高質量發展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蘇銀行(2018)32號)VII。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的溶劑型涂料,油墨和膠粘劑。 -《江蘇省贏得“藍天國防戰爭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蘇政發(2018)122號)8.不批準新建化工園區,不批準化工園區以外的化工企業。
已獲批準(除了主要的化學監測站點和除安全,環保,節能,油品質量提升和結構調整以外的改造和擴建項目),不會批準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時間較長的化工園區內的新改造和擴建化工項目長期穩定的運營。新建(包括搬遷)的化工項目必須進入依法完成規劃環境評估審查的化工園區。嚴禁在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以內建造危險化學品碼頭。 -《省政府關于深化推進我省化工產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 128號)。原則上按照禁止開發區的要求對生態保護紅線進行管理,不遵守主要功能嚴格禁止隨意更改針對性的各種開發活動的使用。 -《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生態保護紅線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10.禁止審批未實施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廢物,嚴格檢查和批準產生的大量危險廢物,尚無具有相應利用和處置能力的地方項目,需要各區,市建立解決方案。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意見》(蘇政辦發〔2018〕91號)。 (一)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省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工程,禁止建設跨越長江通道的,不符合《布局規劃》的工程。長江過江通道。” (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緩沖區海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業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投資建設與核心風景名勝區海岸線和河道內的風景名勝資源無關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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